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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盗取后再冒充换手机Sim卡 老千启用信用卡提款购物

    潘婉芬(中)在记者会上出示报案书和信用卡账单;左为黄明山和薛富丰(右)。

    (吉隆坡24日讯)盗用信用卡手段再升级!罪犯先盗取目标人物全新信用卡,再到电讯公司冒充身分领取手机Sim卡,启用信用卡提款和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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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岁妇女在去年12月被盗用身分到电讯公司索取Sim卡和通过短讯启用信用卡,无辜背上1万5000令吉卡债。

    事主潘婉芬(家庭主妇)的手机有2张Sim卡,在去年12月28日察觉其中一张Sim卡一直出现没信号的标志,故在同月31日前往电讯公司客服中心更换新Sim卡。

    “当我去到客服中心,被员工告知在同月24日已有人索取新Sim卡,所以我本身的Sim卡才会无法继续使用。”

    她说,员工也温馨提醒是否将手机号码与信用卡和网上转账户头连接,她立刻检查银行户头,发现没可疑过账纪录,未料到信用卡会被盗刷。

    她说,新Sim卡的手机号码在1月1日傍晚6时许收到短信,指信用卡提款会被征收190令吉手续费,令她起疑。

    “我曾申请某银行信用卡,邮寄地址是前公司地址,但我从来没收到卡,当我隔日向银行客服热线查询,被告知信用卡在6月已发出,并在12月24日透过短信启用。”

    她已就被盗用信用卡事件报警,并向银行和电讯公司跟进被盗用身分的事宜。

    她今日在吉隆坡中华大会堂法律顾问拿督黄明山和会员福利及公共服务局主任薛富丰陪同下召开记者会,陈述被盗用身份的过程。

    由于潘婉芬第一次报警的报案书内容不够完整,将前往警局补充资料,并在1月10日向国家银行和大马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投报 。

    薛富丰谴责电讯公司银行

    薛富丰谴责电讯公司居然让非电话号码户头持有者领取新Sim卡,也质疑银行信用卡事隔半年,为何还能轻易通过短讯启用。

    根据潘婉芬向银行和电讯公司跟进,被告知信用卡不是挂号形式寄出,故不确定被谁领走。

    更不可思议的是,电讯公司告知12月24日领取新Sim卡的人,是以驾驶执照作为身分证明,而潘婉芬因没有驾车,驾照一直都放在家,也不曾遗失。

    薛富丰指出,取走信用卡和冒充潘婉芬身分的人士处心积虑要盗刷信用卡,根据信用卡账单,此人多次提款,以及数次购物记录。

    他说,他会要求律师致函电讯公司,要求解释为何允许以驾驶执照作为身分证明。

    “从去年1月至今,短短1年接获信用卡被盗用的个案超过10宗,呼吁面对这类信用卡被盗用的受害者要报警,并向国家银行投报。”

    信用卡账单显示盗用者多次透过信用卡提款和数次购物。

    建议向银行和电讯公司追究

    黄明山建议潘婉芬透过民事诉讼,向银行和电讯公司追究,而警方则可以援引刑事法典进行调查。

    他提出的刑事法典分别是第416条文(冒充欺骗)、第417条文(欺骗)、第419条文(欺骗和假冒)和第464条文(冒充签名)展开调查。

    他说,本身也曾是被盗用资料的受害者,他尝试在电讯公司开设户头不果,但一年后被告知拖欠几千令吉费用,感到莫名其妙。

    针对潘婉芬的个案,他直言,警方追查潘婉芬如何被盗用资料并不容易,尽管如此,他仍建议潘婉芬透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

    他说,民事诉讼的有效时限是6年,若超过6年就无法追究,而刑事则没有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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