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宣誓书 有法律责任 黄明山:毁誓最高可监7年
(吉隆坡2日讯)吉隆坡中华大会堂法律顾问拿督黄明山指出,1960年宣誓法令阐明,任何人要呈堂供证的马来文或英文法定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必须要对其本身的宣誓负起法律责任,不得毁誓或违反宣誓声明;一旦发现作假,有关宣誓人将触犯刑事法典法令第199和200条文(假口供),并在该条文下被调查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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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一旦罪成将面对最高7年监禁或罚款;而如果宣誓书是用在法庭以外,则面对最高3年监禁或罚款。
他强调,提供不属实的宣誓书(Statutory Declaration)或誓章(Affidavit)也是一种藐视法庭的罪行,同样需面对法律的责任。
誓章用于呈堂供证
他针对最近常常可在报章上看到不同政治阵营,都以“法定宣誓书”来证明其支持率,而发表文告进一步解释相关课题。
他指出,法定宣誓书是一个书面的事实陈述,这意味着签署宣誓书的人宣誓他所陈述的一切是事实。
“宣誓书的陈述一定是事实说明,而不是一般的个人意见或见解;比如“我在此宣誓,我觉得某某人是一名可靠的议员” , 这则纯粹是个人意见,并没法律约束。”
另外,他指出,誓章(Affidavit)也是一种事实陈述的宣誓文件,多数用于呈堂供证。
他指出,所以,一些政治人物可在自己的面子书上或社交媒体网络上说得天花乱坠,但如果该陈述用于宣誓书上,那么他便为自己所做的陈述承担着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