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城事頭條】居民擔憂治安私自建設 走廊裝鐵閘阻逃生
報導:謝雪雯
攝影:謝蔚卿
地點:旺沙瑪朱第二區廉價組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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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5日訊)組屋居民在組屋走廊設鐵閘!
旺沙瑪朱第二區廉價組屋自約6年前開始,就陸續有屋主以治安為由,在自家前走廊安裝鐵閘。
日前一張該區A棟組屋前走廊設鐵閘的照片在網上廣傳后,引起網民熱議該舉止的正當性和安全性。
旺沙瑪朱第二區廉價組屋聯合聯管機構主席林清福坦言,自5或6年前,陸續有屋主以擔憂治安為理由,在自家門前的走廊設鐵閘。
“第二區廉價組屋有A棟到G棟共113棟樓,3600多個單位,部分單位確實自己在走廊私設鐵閘。”
他指出,面對此情況,管理層一般勸告拆除無效后,會告知對方需自行負擔風險,萬一發生火災等緊急事故,管理層不負責對方損失。
“對于建築物結構違規事宜,如走廊鐵閘和非法擴建,吉隆坡市政局建築物委員會(COB)都是要求管理層自行解決。”
他無奈指出,該區管理費僅1個月30令吉,沒有足夠人力和資源去拆除所有違規部分,加上管理層都是該區居民,根本難以解決違規建築的問題。
依據規定可拆除
他希望市政局人員能採取行動,協助處理違規建築。
旺沙瑪朱第二區廉價組屋A棟聯管機構主席何德榮指出,他們確實接獲投訴,指A1樓某單位在走廊設鐵閘。
“我們向消拯局諮詢后,向該屋主提出2項選擇,即鐵門僅上門閂且不鎖鎖頭,或上鎖后將備用鑰匙給鄰居。”
他說,屋主指是因安全而設立鐵閘,包括治安,和遭點錯相被潑紅漆及破壞門鎖。
他補充,A棟並非首次有屋主在走廊私設鐵閘,過去2單的屋主,皆接納鐵閘僅上門閂的建議。
他坦言,雖然依據規定可採取拆除鐵閘的行動,但他們希望以和氣且好好商討的方式解決事情。

哲拉尼:走廊不應有阻礙物
吉隆坡消拯局火災安全部建築安全執法分部主任哲拉尼指出,若設立鐵閘會阻礙出口通道,便不允許設立。
“無論是公寓或組屋,一般有兩側出口和走廊供發生緊急事故的疏散,若其中一個出口在緊急事故時不能使用,民眾可使用其他出口。”
他接受本報電訪時說,走廊是居民通道,不應有任何阻礙物,若有所阻礙,逃生時當居民發現A出口不能使用,便無法穿過A和B出口間的走廊,再從B出口逃生。
“因此一般公寓或組屋都需至少2個出口,或越多越好。”
他指出,除非有關鐵閘完全不影響居民行走,不然以“不能阻礙走廊通道”為前提,即使設立后不上鎖亦不被鼓勵。
他指出,以上規定在1988年消防服務法令(Akta Perkhimatan Bomba 1988)被提及,包括法令釋意中“火災的危險”(a)任何建築物違法改建導致火災發生時比未改建時更難或不易逃生、(e)建築物內或外,通往安全地方的逃生通道不足、“消防設備”(g)擁有足夠和安全的出口,以便火災時疏散和逃生。
不拆除可被控上庭
哲拉尼說,若接獲居民有關鐵閘的投訴,他們處理程序為先去視察,確認后發出通告給屋主,屋主在一定期限內需拆除鐵閘,若不遵守,將可被控上庭。
他指出,根據1988年消防服務法令,違反者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令吉或不超過3年監禁,或兩者皆施,視乎法庭判決。
他補充,消拯局一般依據1988年消防服務法令和建筑物規范條例(Undang Undang Kecil Bangunan Seragam)採取行動。
他說,若有相關投訴,可前往馬哈拉惹里拉路(Jalan Maharajalela)消防總部投訴,或電郵至jelani.ahad@bomba.gov.my。
樓層沒單位設鐵閘
★孫太太(A10樓居民)
我住在底層單位,假設樓上有單位在走廊設鐵閘,不會影響我們出入。
但在我們樓層,目前沒面對有單位在走廊設鐵閘的情形。
角落設鐵閘沒擋道
★吳美娟(B棟區居民)
我和我鄰居的2個單位,是在樓層最角落,我們自己兩家共同設鐵閘。
由于B棟區的樓設計和A棟區不一樣,即使我們兩家設鐵閘,也只圍起我們住家,完全沒有影響走廊和樓梯。
黃孝儒:應先諮詢管理層
馬華旺沙馬朱區會秘書黃孝儒指出,由于走廊也是公共區域,因此建設上需符合該區居民的意願。
“建設上也要考慮到安全問題,如發生火災等事故;若建了不妨礙疏散就沒問題,但若會造成妨礙,就可能會犯法。”
黃孝儒也是吉隆坡市政局咨詢委員。他說,市政局在建築方面有一定的條例,希望組屋居民若要做任何改建,可先向他們的管理層諮詢后才進行。
出席者有馬華旺沙瑪朱區會姚長祿服務中心助理周安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