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廠家未徵詢擅自維修 車主拒付款車被扣7月
(無拉港11日訊)一名寶馬X5車主拿督洪偉聰,不滿車廠未征詢其意見便維修其車而拒絕付款,結果車子遭車廠扣押7個月,車主決定透過法律途徑起訴車廠無理扣押車子。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車主拿督洪偉聰指出,他是在2014年4月25日生日當天領取這部新車,當時得悉車子的保修期為3年。
他說,由于車子還在保修期內,他在2016年6月6日要求司機把車子送往車廠保修,不料隔天司機到車廠取車時,才被告知保修期是3年或6萬公里里程,而車子行駛里程已超過6萬公里,車廠要徵收1173令吉維修費。
車主2度報案
他說,雖然他在一開始誤以為車子還在保修期,但車廠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通知他保修期已過,以及所需的維修部分及費用,但對方在沒有他的同意下對車子進行維修,令他極度不滿與失望。
“在我對該車廠表達不滿時,該車廠不僅沒有設法補救,還扣押我的車子。”
他今日在無拉港州議員黃田志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這樣指出。
他強調,該拒絕付還該修車費是因為該車廠在沒有諮詢他的情況下 對車子進行維修服務。
“10月我委托律師與對方交涉,車廠決定撤銷有關維修費,但卻向我追討車子7個月的貯藏費,每日50令吉計算,總共9000多令吉。”
他認為,即使他拒絕付還有關維修費,車廠可以對他采取民事訴訟,也不可以非法扣押他的車子。
他在去年6月10日及11月16日兩度報案,希望警方介入調查此案,同時將對該車廠進行民事訴訟。
屬偷車案隨時判監
黃田志說,根據刑事法典第379A條文,此案可歸類為偷車案,一旦帶上法庭,被告若罪成可被判監1至7年或被罰款,或兩者兼施。
他說,車廠不能因為車主拒絕付款而扣押車子,因為欠款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他將向警方了解情況,包括警方是否有采取任何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