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未註明CCC證書移交日 商業單位買者無法索償

(加影28日訊)發展商因未在買賣合約中註明移交完工及符合證書(CCC)日期,以致商業單位買者無法出租單位及申請商業執照之余,卻需每月在毫無收入情況下支付9700令吉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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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在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法令的118條文的1989年屋業發展條例中的第11個條例的買賣合約中,所有發展商若發展住宅區,買賣合約需清楚列明在移交鎖匙時移交完工及符合證書,可是商業和工業性質不受限制。
甘媄鳳(41歲,飲食小販)今天在記者會上指出,她是以168萬令吉購買有關商業單位作為投資用途,並在去年6月拿到鑰匙,可是發展商當時並未移交完工及符合證書。
她當時有要求對方做出賠償,發展商卻要求她事先閱讀買賣合約的內容,才發現當中並未提及移交完工及符合證書的日期,根本無法索取任何賠償。
“我于4月才拿到完工和符合證書,基于工程完工和拿到鑰匙后,我每月就得支付至少9700令吉的貸款,截至目前給了10個月至少共9萬7000令吉的貸款。”
不能出租負擔重
甘媄鳳指出,當時希望以7000令吉將單位出租,可是因沒有完工及符合證書而不能做任何事情,支付數額龐大的貸款對她而言是很大的負擔。
黃田志指出,若根據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法令中行事,業主可在等待完工及符合證書的情況下獲得一筆可觀的賠償,以減輕買者的負擔,可是甘媄鳳與相關買者卻得自行承擔相關負擔。
出席記者會的有加影市議員彭愛莉、蘇仁強和無拉港新村村長區慧君等。
黃田志冀房政部修法
無拉港區州議員黃田志建議房政部修改1966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118法令下,1989年房屋發展(控制及執照)條文下第11買賣合約條文,限制所有發展工程需在移交鎖匙時同時移完工及符合證書。
他說,他針對甘媄鳳情況,諮詢律師的專業意見,發展商的做法確實不違法,也沒清楚註明移交完工及符合證書的日期,發展商是可一拖再拖。
他指出,買者若沒有拿到完工及符合證書,就無法向市議會申請商業執照,連裝修工程也無法獲得批准。
他強調,他曾致函給房屋部的法律總監反映有關問題,可是至今都沒有任何回應,致電該部也無法獲得明確的答案。
“我也建議購買工業和商業單位的買者,在簽署買賣合約前清楚閱讀合約內容。”
黃田志指出,許多市民都使用本身的血汗錢來購買單位作為投資或其他用途等,而作為良心企業的發展商不應令買者失去信心。





